法庭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以代理維權形式掩蓋非法獲利目標的犯罪分子。金融監管總局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團隊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開展保險業退保業務推介、咨詢、代辦等活動,誘導投保人退保,擾亂保險業業界秩序。

近年來,金融黑灰產團隊織、個人為謀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務企業、咨詢企業等名義,普遍刊登代理高額退保不實信息,慫恿、誘導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維權,脅迫保險業企業支付超出保險業合同現金價值的退保金,并從中收取高額傭金。此類行為擠占正常投訴維 權通路和資源,誤導投保人,擾亂金融業界秩序,應予以嚴厲打擊。

依法劃分權益行使與違法犯罪的邊界。投保人有權投訴,但投訴內容應當中立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業務員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有關行為是否衝擊保險業合同效力,要依據相關法規法律執行判定。

本案中行為人以業務員存在違規行為為由,虛構事實、惡意投訴,已經超出正常合法維權的范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標,采用脅迫或要挾手段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嚴懲,維護保險業業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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