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布地面無線電臺站管通博娛樂城評價理規定起施行

  工信部近日公布了《地面無線電臺(站)控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置、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實用本規定。依據本規定,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擔當全國地面無線電臺(站)建置、採用的監視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按照本規定擔當本行政區域國內面無線電臺(站)建置、採用的監視控制。本規定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該規定要求,需依照無線電臺牌照載明的事項和前提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不得存心收發無線電臺牌照允許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流傳、公布或者應用不經意收取的信息;守規國家環境保衛的有關規定,采取必須舉措防範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污染環境;不得應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法事件等等。

  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增強地面無線電臺(站)控制,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擔保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保障電磁空間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控制規則》和關連法條、行政法紀,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置、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實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面無線電臺(站),是指為開展地面無線電業務在某一所在或者地區建置、採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

  本規定所稱地面無線電業務,是指除空間無線電業務、射電天文以外的無線電業務,重要包含有固定業務、挪動業務、廣播業務、無線電測定業務、天氣輔導業務、尺度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業余業務、安全業務、獨特業務等。

  第三條 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擔當全國地面無線電臺(站)建置、採用的監視控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按照本規定擔當本行政區域國內面無線電臺(站)建置、採用的監視控制。

  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統稱無線電控制機構。

  第四條 建置、採用除地面公共挪動通訊終端、單收無線電臺(站)以及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間隔無線電發射器材以外的地面無線電臺(站)通博娛樂,應該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法條、行政法紀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應該相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控制規則》規定的前提,依照下列道路提出申請:

  (一)建置、採用有固定臺址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向無線電臺(站)地點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提出申請;

  (二)建置、採用沒有固定臺址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向申請人居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提出申請;

  (三)建置、採用 15 瓦以上短波地面無線電臺(站)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主要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向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應該提交下列申請質料,并對申請質料的真理性、完整性擔當:

  (一)申請書以及申請人的營業牌照、地位證等證件質料(復印件),申請人力單元的,還應該提交經辦人的證件質料以及單元的授權委托書;

  (二)無線電頻率採用允許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三)所採用的無線電發射器材依法贏得無線電發射器材型號核準且相符國家規定的產物質量要求的證實質料;

  (四)認識無線電控制規定、具備關連業務技巧人員的場合說明質料;

  (五)建置、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具體用處和專業計劃;

  (六)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匯報。

  需求採用無線電臺辨別碼的,應該同時提交辨別碼採用申請。

  第七條 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依法不需求贏得無線電頻率採用允許的,無需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質料。

  申請贏得下列無線電臺牌照,可以不提交本規定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質料:

  (一)廣播電視地面無線電臺(站)等只具有發射性能的無線電臺(站),但地面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除外;

  (二)地面挪動通訊基站;

  (三)無固定臺址的地面無線電臺(站);

  (四)允諾不提出免受有害攙和保衛要求的地面無線電臺(站)。

  第八條 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依法對申請質料進行審察。申請質料不齊備或者不相符法定格式的,應該就地或者在 5 個任務日內一次性示知申請人需求補正的全體內容,逾期不示知的,自收到申請質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質料齊備、相符法定格式,或者申請人依照要求補正全體申請質料的,應該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訴書。

  第九條 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任務日內審察完畢,作出允許或者不予允許的決擇。予以允許的,發放無線電臺牌照,需求採用無線電臺辨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辨別碼;不予允許的,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無線電控制機構審察建置、採用沒有固定臺址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無線電臺牌照申請,發明無線電臺(站)採用區域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該征求關連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的觀點,并在無線電臺牌照中載明採用要求。

  無線電控制機構審察無線電臺牌照申請依法結構聽證、檢測、專家評審,以及開展有關內地、國際調和或者實行國際條例規定步驟所需時間,不算計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察限期內,但應該將所需時間示知申請人。

  第十條 無線電臺牌照應該載明無線電臺(站)的建置、採用人,臺址或者採用區域,採用頻率,發射功率,占用帶寬,無線電發射器材型號核準代碼,有效期,採用要求,牌照編號,發證機關及簽發時間等事項。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辨別碼的,還應該在無線電臺牌照上載明無線電臺辨別碼。

  無線電臺牌照的花樣由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無線電臺牌照的有效期不得過份無線電頻率採用允許規定的限期;建置、採用依法不需求贏得無線電頻率採用允許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臺牌照的有效期不得過份 5 年。

  第十二條 無線電臺牌照有效期屆滿后需求繼續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應該在限期屆滿 30 個任務日前向作出允許決擇的無線電控制機構申請延續。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按照本規定進行審通博不出金察,作出是否延續的決擇。準予延續的,更改無線電臺牌照;不予延續的,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改變無線電臺牌照載明的事項的,應該向作出允許決擇的無線電控制機構核辦改變手續。

  第十三條 無線電臺牌照被依法撤銷、吊銷的,應該當即休止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器材,交回無線電臺牌照。

  無線電臺牌照有效期屆滿或者因其他來由終止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應該當即休止採用通博地面無線電臺(站),及時向作出允許決擇的無線電控制機構核辦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牌照,并自無線電臺牌照注銷之日起 60 個任務日內拆除地面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器材。

  第十四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眾安全、性命資產安全的緊要場合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事件的不同凡響需求,可以不經批準暫時建置、採用應該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的地面無線電臺(站),不過應該在建置、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之日起 5 日內向無線電臺(站)地點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控制機構匯報,并在緊要場合打消或者重大社會事件了結后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器材。

  第十五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結構駐華典型機構建置、採用應該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的,應該通過外交道路經國家無線電控制機構批準。

  其他境外結構、自己在我國境內建置、採用應該申請贏得無線電臺牌照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的,應該經關連業務主管部分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報請無線電控制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單元、自己應該守規下列行徑規范:

  (一)依照無線電臺牌照載明的事項和前提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

  (二)不得存心收發無線電臺牌照允許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不得流傳、公布或者應通博出金用不經意收取的信息;

  (三)固定期限維護無線電臺(站),擔保其功能指標相符國家尺度和國家無線電控制的有關規定,避免對其他依法建置、採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攙和;書面紀實維護場合,并在無線電控制機構查驗時依據要求提供;

  (四)守規國家環境保衛的有關規定,采取必須舉措防範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污染環境;

  (五)保障無線電臺(站)安全運行,提高攙和的防護本事,必須時積極合作開展與其他依法建置、採用通博娛樂城的無線電臺(站)之間的攙和調和;

  (六)不得應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法事件;

  (七)法條、行政法紀以及國家無線電控制的其他行徑規范。

  第十七條 依法建置、採用的地面無線電臺(站)受到有害攙和的,可以向無線電控制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控制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將處置場合示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固定期限對在用的地面無線電臺(站)進行查驗和檢測。屬于廣播電視地面無線電臺(站)、雷達站、微波站等大型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控制機構應該在無線電臺牌照載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起 1 年內辦妥初次查驗和檢測。

  第十九條 無線電控制機構及其任務人員應該對在實行職責中知悉的通訊祕密、商務祕密和自己隱私信息嚴峻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違背本規定的,由無線電控制機構責令修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允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控制規則》等法條、行政法紀予以處分。構成違背治安控制行徑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置;構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控制機構及其任務人員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控制規則》和本規定實行職責的,對負有義務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依法賜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邊田地區建置、採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還應該守規《邊田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調和規定》的關連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體制地面無線電臺(站),在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上建置、採用的無線電臺,業余無線電臺,依照關連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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